大家元旦新年快樂啊,一元復始萬象更新,告別了2016,迎接2017的第一天,祝大家身體健康、心想事成呀~
各位好夥伴們打算如何度過今年的第一天呀?留言來分享一下吧。先說說我自己好了,元旦三天假期因為先前停課之故,所以全部都要上課(出來混早晚要還的),但今天難得是在下午、晚上才需要登(教)台(書),所以早上原本打算睡個飽覺的,初老式地一早五點多就起床了。
昨天從大樓看出去就發現有十多處都有人在放煙火,早上乾脆從大樓頂樓遠眺了一下遠方的太陽(不是日出),宣示一下今年的開始,然後悠閒地去早餐店享受了一下鐵板麵、雞塊、花生厚片及冰紅茶(os:會不會有點多⋯⋯⋯)
就在我吃的很開心的同時,我學姐傳來她在台東飯店的早餐照片,都是蔬菜還沒淋沙拉醬,然後說一早就起床騎車去海岸山脈追日出,現在正在走森林步道,等一下還要騎車去伯朗大道看李允呈樹,不是,是金城武樹(金城武跟李允呈實在太容易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是吧),相形之下,我們的熱量好像差很多欸,無怪乎她完全不像二個孩子的媽,還能擁有魔鬼小蠻腰,並擁有瘋狂粉絲了,我真該檢討~~
最後,不免地來點刑法小劇場,307條違法搜索罪向來實務均認為行為主體限於有搜索職權之人,但最高法院105年第15次刑事庭會議將過去持此見解的判例宣告不再援用,決議內容為:三十二年非字第二六五號判例要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 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 」但最高法院只表示「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雖然最高法院很不負責地未深入說明理由及日後所持立場,但應該是改採與通說相同的見解,認為307條違法搜索罪是一般犯,行為主體不需是有搜索職權之人,而誰都可以該當了,隨之該罪所稱之搜索行為也不限於刑事訴訟法概念下的狹義搜索,一般的搜查行為即可。提供各位參考囉~